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0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晓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海亚商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汪继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雍镇社区太平村div>
诉讼代表人:刘芳瑞,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和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栋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
法定代表人:俞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中环汇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童高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裕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江北公司以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群裕公司、太平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江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368元,减半收取360184元,由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其庆
书记员王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