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764号
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和平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234825W。
法定代表人:张栋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5栋15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87149K。
责任人:刘宗龙。
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7幢办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5406C。
法定代表人:马颂华,董事长。
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保全费1531元,均由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茂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明剑
书 记 员 吴 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