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

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7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亚洲湖村澎古片常前组,组织机构代码0919793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8636569-9。
法定代表人:***。
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27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797649元。2020年4月10日,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7976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