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2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