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718号
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亚洲湖村澎古片常前组,组织机构代码0919793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863656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7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7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