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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841号 申请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新娥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2430305080402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