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8********,临朐县冶源镇三羊山村95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7********,临朐县五井镇五井中村337号,现住临朐县城关街道龙韵文化城小区。 申请人:***,男,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93********,临朐县冶源镇***村254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1********,临朐县辛寨镇张陆店子村414号。 被申请人: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18775956,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6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1060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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