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102号之二
原告:淄博博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华能电厂东门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J0UL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187759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1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原告淄博筑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筑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