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2593号
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纬三路和油田生产路交叉口路口以西800米路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133561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187759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1********。
被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后**21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
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