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1371号
申请人:**2,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人:**1,男,汉族,2009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理人:**2,系**1父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18775956,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41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CLG66***型号压路机一台(现停放于临朐县聚新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1500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CLG66***型号压路机一台。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转移、隐藏、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2、**1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