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14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杨瀚,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瀚,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 5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