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4311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18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19771031日出生,汉族,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杨瀚,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瀚,男,1970923日出生,汉族,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杨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12日作出(2020)0106财保1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 530元。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6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 5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蕊

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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