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鲁05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598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59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庭审中自行提供的用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垦利老试采支行,账号:6228********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3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微信、银行存款;未查到不动产、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3年10月10日、11月25日、12月7日,本院分别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0月11日,本院在东营市××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表明被执行人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