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2执保10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无业,住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之妻,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七层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568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北彩道8号叠彩花园11栋商住楼2-5-4号住宅(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共有人:***、**、杨茜)。

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阳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