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龙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苏子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桂08民初终198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6423.69元、滞纳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受理费及保全费272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最后履行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本案执行费11270元由被执行人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8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媚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