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

贵港美元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与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民初2217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与金港大道交汇处(中环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74P805。

法定代表人:苏子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兵,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隆,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霖峰壹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56879。

法定代表人:龙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深、戢庆虎,均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元康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大正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提出反诉,本院一并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兵、蔡辉隆,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深、戢庆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元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2019年5月26日已解除与原、被告于2018年9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第三次预付的工程款446124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8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将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体检分院建筑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双方就工程概况,工程监理,施工图纸,甲乙方权利义务,材料的提供,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过现场核实后,发现被告存在许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装修等问题(具体详见2018年12月18日的会议记录),截止到今日,尚未完成工程装修工作,被告已经违反了合同相关规定。2018年12月18日后,原告也派人多次电话通知要求被告及时整改,以便完成工程工作,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整改。经核算,造成原告损失巨大,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延期误工费1万/天,原项目预计2018年11月18日结束,截止5月25日项目延期189天,共计189万元;2、租金,自2018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共6个月,每月租金123390元,合计740340元;3、合同擅自更换材料处罚费用(合同约定为总合同款的2%-5%)①强弱电线管线槽由合同为KBG被更换为廉价的PVC材质②线缆由上上线缆、远东线缆被更换为阳工线缆③木质9厘米板材被更换为更廉价的非商城专用阻燃板损失为按5%计算共23万元。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到2019年5月26日止,项目合计损失约为286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正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项。2、本案存在经过鉴证认可的增项工程,原告理应支付增项工程部分的款项。3、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原告所主张的各种违约损失。4、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本案并非预付款,而是工程进度结算款,第三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经过原告现场施工代表签字确认,且原告已支付了部分第三期款项,对第三期的付款条件是予以认可的,但原告至今未支付第三期的余款。

大正公司向本院提出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美元康公司向大正公司支付工程款1036423.69元(第三期未付工程款473876元+增项工程款562547.69元);2、判决美元康公司向大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71531.99元;3、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美元康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合同约定。原、被告于2018年9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美元康公司将位于贵港市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大正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工程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总计70天(实际进场时间起算),合同约定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460万元。合同中有如下约定:关于“工期延误”,第7.2条约定:因甲方(美元康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关于“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第10.2条约定:(一)乙方(大正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进场,在完成整体项目拆改工程、地面回填、地面回填找平(含隔音棉)等施工,且电线电缆、水电槽管等主要装饰材料入场后,甲方支付首期工程款(总工程款25%)即115万元;(二)给排水布管,强弱电路桥架,线管线合预埋定位完成;轻钢龙骨隔墙全部完成;泥工卫生间防水完成,放射区加固完成,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总工程款的20%)即92万元;(三)泥工地面找平且放射科砖墙全部完成,瓷砖全部到场。公共部分天花骨架全部完成。隐蔽工程(空调,监控、广播布管布线)全部完成;公共部分天花石膏板封闭全部完成(同时,油漆工进场),并且完成橡胶地板和成品门的订单,支付乙方第三次工程款(总工程款的20%)即92万元;……关于“工程变更及增项”,第11.2条约定:增项工程:因甲方需要增加不在预算内而需增项施工的,须经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乙方另行拟定“增项预算表”(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并由甲方总经理及甲方现场总监理审核认可签字同意后有效。第11.5约定:预算外追加项目及工程变更项目的费用根据工程进度,每项完工后与最近一次验收一并验收并与最近一次付款一并付款。关于“违约责任”,第12.4条约定:……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到期应缴而未缴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工程款延迟支付为由停止施工,甲方延迟交付工程款十五个工作日的,乙方可终止合约的履行。

二、关于反诉被告的违约事实。2018年9月9日,大正公司出具《第一期付款条件确认表》。2018年9月15日,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并由美元康公司盖章确认。2018年9月19日,美元康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115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8日,大正公司出具《第二期付款条件确认表》。2018年10月13日,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并由美元康公司盖章确认。美元康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支付了20万元,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了30万元,于2019年1月8日支付了42万元,总计分三次付清了第二期工程款。2018年10月11日,大正公司即以《工程联络函》的方式向美元康公司反馈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款的延期支付问题,并明确提出了要求延长工期。经多次沟通协调,美元康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方才支付了部分第三期工程款446124元,大正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出具正式的《第三期付款条件确认表》,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但截止目前,第三期工程款仍有473876元未付清。2019年3月5日,大正公司向美元康公司出具《工程联络函》,就施工过程中的增项工程及增项工程款明细进行沟通,美元康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确认增项工程款为562547.69元。2019年3月22日,蔡辉隆签收确认了增项工程的《鉴证单》。2019年5月26日,在未与大正公司作任何商议,也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美元康公司强行接收了施工现场,并张贴了封条。施工过程中,大正公司多次以《工程联络函》的方式向美元康公司沟通联系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消防问题、材料更换等每一个都会影响工期顺利推进的问题,但美元康公司对于每一次的沟通联系事项均怠于审核,延迟确定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2019年4月15日)、延迟签收并拖延支付工程款,至今第三期工程款仍未付清,亦未支付增项工程价款,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大正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违约赔偿。1、逾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产生的滞纳金。2018年10月13日,美元康公司签收《第二期付款条件确认表》,给予7天宽限期,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第二期工程款,美元康公司应当支付逾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滞纳金19000元。2、逾期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于2019年3月19日前付清第三期工程款,至今仍有473876元工程款未付清,应当支付逾期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滞纳金24404.61元(未付工程款473876元×0.5‰×103天

美元康公司就反诉进行答辩:1、美元康公司认为大正公司所主张的第三期款项属于预付工程款,在美元康公司支付部分预付工程款后,大正公司没有按预付工程款中所列事项购买装修工程材料。2、关于增项工程款,美元康公司认为大正公司也并没有按照所谓的增项协议履行工程安装、装修的义务,所以,增项工程款部分没有达到付款条件。3、关于大正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没有合同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甲方)美元康公司与(乙方)大正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美元康公司将位于贵港市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大正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工程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总计70天(实际进场时间起算),该工程为总造价包干价460万元。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1、乙方(大正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进场,在完成整体项目拆改工程、地面回填、地面回填找平(含隔音棉)等施工,且电线电缆、水电槽管等主要装饰材料入场后,甲方支付首期工程款(总工程款25%)即115万元;2、给排水布管,强弱电路桥架,线管线合预埋定位完成;轻钢龙骨隔墙全部完成;泥工卫生间防水完成,放射区加固完成,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总工程款的20%)即92万元;3、泥工地面找平且放射科砖墙全部完成,瓷砖全部到场。公共部分天花骨架全部完成。隐蔽工程(空调,监控、广播布管布线)全部完成;公共部分天花石膏板封闭全部完成(同时,油漆工进场),并且完成橡胶地板和成品门的订单,支付乙方第三次工程款(总工程款的20%)即92万元;……。约定工程变更及增项,因甲方需要增加不在预算内而需增项施工的,须经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乙方另行拟定“增项预算表”,并由甲方总经理及甲方现场总监理审核认可签字同意后有效,预算外追加项目及工程变更项目的费用根据工程进度,每项完工后与最近一次验收一并验收并与最近一次付款一并付款。约定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支付本次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到期应缴而未缴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赔付该天房屋租赁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指定的材料品牌采购施工,并且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总合同款2%-5%进行处罚。

合同签订后,大正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9月9日,大正公司出具《第一期付款条件确认表》,9月15日,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并由美元康公司盖章确认。2018年9月19日,美元康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115万元。2018年10月8日,大正公司出具《第二期付款条件确认表》,10月13日,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并由美元康公司盖章确认。美元康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30万元,于2019年1月8日支付了42万元,分三次付清了第二期工程款92万元。

2018年10月11日,大正公司向美元康公司发出《工程联络函》,内容为:第三期工程及因贵司设计变更而需要购买的材料款约160万元,而贵司第二期工程款应付款项92万元未付,导致我司无充裕资金购买材料,无法开展工作,影响了原定工期,要求延长工期。美元康公司签署的意见:已收知悉、情况属实。

2018年12月18日,美元康公司与大正公司召开美年大健康贵港门店现场项目协调会,并达成了决议:鉴于大正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私自更换美元康公司指定品牌材料及未积极配合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对大正公司处以8000元罚款,并责令大正公司按照要求限期对电线、管材进行更换。

2019年1月18日,美元康公司支付了第三期部分工程款446124元,大正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出具正式的《第三期付款条件确认表》,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

2019年3月5日,大正公司向美元康公司出具《工程联络函》、增项工程款明细表(增项工程款为562547.69元),美元康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2019年3月22日,蔡辉隆签收确认了增项工程的《签证单》。

2019年5月26日,美元康公司接收了施工现场,并张贴了封条。2019年5月26日,美元康公司向大正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函》,大正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2019年9月4日、5日,美元康公司与大正公司就装修工程现场交接。

另查明:美元康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对涉案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广西信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展鉴定,2020年1月7日以现有资料无法按照相关规范以合同计价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终结鉴定委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灯具供应商》、《矿棉板供应商》、《柜盆供货商》、《洁具供货商》、《开关面板供应商》、《监控设备供应商》、《主要材料单明细》,美年大健康贵港门店现场项目协调会签到表、会议记录,《关于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函》,照片,《招标须知》,《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证件》、《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参保人员》、《招标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无不良工程记录承诺书》、《项目经理无在建、不更换项目经理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贵港市中环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合同》,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员工工资等费用支出凭证,工程款支付电子凭证,付款条件确认表,工程联络函、停工函,设计变更单,2018-17贵港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增项工程的《工程联络函》、《签证单》,2019年4月17日会议纪要,封条图片,施工日志,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美元康公司与被告大正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诉部分。原告美元康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向大正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函》,大正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后并无异议,所以,美元康公司请求确认2019年5月26日已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美元康公司请求大正公司退回第三次预付的工程款446124元,本院认为大正公司提供美元康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的《第三期付款条件确认表》证实第三期付款条件已成就,美元康公司所付的446124元是履行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义务,所以,美元康公司该项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大正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私自更换装修材料、没有按期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美元康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286万元(包括延期误工费189万元、租金损失740340元、更换材料处罚23万元),因合同没有约定延期误工费,故不支持延期误工费,又根据大正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支持2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反诉部分。合同签订后,大正公司已进场施工,关于大正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大正公司提供证据《第一期付款条件确认表》、《第二期付款条件确认表》、《第三期付款条件确认表》、2019年3月5日的《工程联络函》、增项工程款明细表(增项工程款为562547.69元)证实,上述证据均有美元康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蔡辉隆签收,本院认定上述证据证实的工程款是客观真实的,第一期工程款115万元、第二期工程款92万元、第三期工程款92万元、增项工程款562547.69元,扣减美元康公司已付的第一期工程款115万元、第二期工程款92万元、第三期部分工程款446124元,未付的工程款为1036423.69元,所以,大正公司请求美元康公司支付工程款1036423.69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美元康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大正公司反诉请求美元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71531.99元,根据美元康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支持4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26日已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向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6423.69元(上述第二项的200000元可从中减扣);

四、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向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249元,减半收取为16625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4772元,减半收取为7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港美元***体检有限公司负担27249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249元/1477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盛赋

人民陪审员  韦倩霞

人民陪审员  苏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殷小易

书 记 员  张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