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

杨海龙、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2执保174号
原告:杨海龙,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无业,住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玉,女,系原告之妻,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七层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56879。
法定代表人:龙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琳,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桂0302民初217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原告杨海龙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道××号××花园××栋商住楼××号住宅。现因判决生效,被告同意主动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杨海龙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道××号××花园××栋商住楼××号住宅(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3××1号,共有人:唐小玉、唐韬、杨茜)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