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5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02423W。
法定代表人:黄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元敏,系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才,系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七层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56879。
法定代表人:龙涛。
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45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80.5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大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80.5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剑兵
审判员  谢明光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