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薇,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羽翔,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为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郑州大学建筑科技研究中心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詹昌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权伟,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3624元,减半收取11812元,由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93.5元,由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邢永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