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732号
原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祖,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丽,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58号楼2单元22层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永,总经理。
原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丽、河南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9元,减半收取计6980元,由原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慧娟
书记员李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