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杨梦思,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仲景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5号公交公司隔壁。
法定代表人樊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磊,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7层01、06、07、08、09、10单元。
负责人秦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洁土石方公司)、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运输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373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1、2020年08月26日10时30分许,***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省郑州市梧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梧桐街与红叶路交叉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2、涉案车辆在被告紫金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实运输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4456.2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7500元、交通费400元,总计54556.26元。故被告紫金山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900元。扣除被告紫金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179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36656.26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中实运输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6656.26元。又因紫金山西分公司垫付13000元,故被告紫金山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4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900元;
二、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665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