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992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峰,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洁,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