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734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委托代理人周星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仲景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5号公交公司隔壁。
法定代表人樊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力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7层01、06、07、08、09、10单元。
负责人秦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运输)、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营运损失2232元(372元/天×6天)。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2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