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776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负责人袁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哲,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6346.47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17129.41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3754元(45677元/年÷365天×30天)、误工费15017元(45677元/年÷365天×120天)、残疾赔偿金127496.76元(31874.19元/年×20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91.3元、交通费420元(20元/天×21天),总计293258.47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其已垫付40000元,故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53258.47元(293258.47-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53258.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3元,由原告***负担603元,由被告***负担2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