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8193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受害人配偶。
原告***,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系受害人之女。
原告马联峰,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受害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俊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以南、铁诺南路以东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智能调度中心综合楼1-2门面房1-3层。
负责人张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
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联峰诉被告***、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铜川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俊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海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冉纲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联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共计9968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50616.1元(31874.19元/年×11年)、丧葬费27998.5元(55997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162.6元(39522元/年÷365天×10天×2人),总计432777.2元。故被告太平洋铜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扣除被告太平洋铜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11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322777.2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3000元,故被告人寿天津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9777.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联峰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联峰319777.2元。
三、驳回原告***、***、马联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4元,由被告***负担6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