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6561号
原告***,女,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关巧云,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9日生,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19号。
负责人袁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丽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221房。
负责人肖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友军,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58777.35元;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驾驶豫A×××××号车,与赵鑫豪驾驶的豫A×××××号车,在河南省××××路文秀路交叉口南处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鑫豪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用为58777.35元。故被告车辆在华安保险投保有交强险。扣除华安保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20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56777.35元。因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赔偿原告56777.3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677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负担613元,原告***负担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