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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行申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负责人吴传伟,该局政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郄英才,市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建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翰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波,该公司经理。
***因诉谷城县公安局、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复议决定及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行终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因砌围墙引发的纠纷,一二审法院应对修建围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应当审查本次征地是否有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围挡施工就不合法,居民阻挡施工是正常合法行为,公安局机关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且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被申请人不应适用行政拘留手段。2.征收涉及拆迁农户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问题没有审查。对其受伤问题原审认定错误。3.一二审法院未对被诉处罚决定进行公正审判。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谷城县公安局作出的(2018)198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其赔偿损失3604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是谷城县公安局作出的(2018)198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本案审查的内容。对于围挡建设是否合法、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根据被申请人谷城县公安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谷城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工作人员徐超、邹乾锋出具的证明材料、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多次阻拦施工,致使湖北建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及机械无法正常作业。谷城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对***阻碍该公司砌筑围挡行为进行劝解制止,但***仍继续阻挠该公司施工。被申请人谷城县公安局依据上述查明的违法事实,对***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襄阳市人民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襄政行复决字(2018)17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谷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晋
审判员 徐 冰
审判员 马春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颖
书记员梁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