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8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2699699440W。

法定代表人:包西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姜修伟,镇长。

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