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90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正阳西路北侧墨水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74262.21元(扣除执行费6606元余款67656.2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2018年8月27日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出示送达回证)(如需要续封请在2021年8月27日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如需要续封请在2021年8月26日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城阳支行账户已冻结(如需要续封请在2019年8月23日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2018年11月15日到城阳税务局第一税所查询被执行人缴税情况,经查,2018年1月1日至查询日未缴税,你单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综上,被执行人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