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隋春灿、魏升吉等与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7109号
原告:隋春灿,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魏升吉,住青岛市城阳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华支路****楼****。
法定代表人:由继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坤,住即墨市。
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合肥路**>
法定代表人:林德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
第三人:张文革。
第三人:丁学敏。
原告隋春灿、原告魏升吉与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革、第三人丁学敏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隋春灿、原告魏升吉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春灿、原告魏升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春灿、原告魏升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计1789.5元,由原告隋春灿、原告魏升吉负担。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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