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胶执字第21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钟西路下闪窝1号101。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第一工业园中环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