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81行初139号
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仕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文,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冠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香琴,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冠军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梁 岩
书 记 员  王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