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949号
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第一工业园中环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716504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贺 婕
书 记 员 兰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