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与***、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2735号
原告:师根柱,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解放路南段与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师根柱与被告***、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师根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师根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根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师根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