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与***、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4财保156号
申请人***,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系豫AR****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额15000元)。并以担保人*建超交纳的1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肇事车辆豫A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保全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