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与***、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285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睿峰,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炎黄大道中段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郑市金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