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794、795、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靖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罗云富,该公司董事长。
(2017)琼90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2017)琼902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2017)琼90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三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决定对三案合并执行。
在(2017)琼9023执794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人民币9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325.75元。
在(2017)琼9023执795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5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3460元,执行费2321.9元。
在(2017)琼9023执812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650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有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澄迈、海口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的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或限制高消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娜
人民陪审员 黄慧文
人民陪审员 吴 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王重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