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蓥市。
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红星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2018年12月2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吴多取对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宣告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10月12日,因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且因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案件未决,执行过程中可能追回破产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