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3717号
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张庄135号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LYX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133号6号楼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9639032U。
法定代表人*先行。
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河南振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