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808号
申请人郑州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8号楼14层1410。
法定代表人张鹏帅。
被申请人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133号6号楼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人郑州鹏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3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39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