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城市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梅,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会,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侯家庄子村东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4394元,两项共计554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