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财保237号
申请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复兴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008之**。
法定代表人:郭耀华,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瑞市政路桥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建设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448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长瑞市政路桥公司在1448000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2日、11月25日申请人长瑞市政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耀华建设公司分别签订了武威城区背街小巷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及凉州区银武街道路建设工程合同。将耀华建设公司招标建设的以上工程,分包给长瑞市政路桥公司,双方对该工程的价款、数量、质量;工程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长瑞市政路桥公司按约履行了工程建设,但耀华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剩余工程价款迟迟未付。,现长瑞市政路桥公司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且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448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武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