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7653号
原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以本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94元,减半收取7597元,由原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