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财保238号
申请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耀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申请人: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耀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在24232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22404048520200000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耀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在24232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