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民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复兴南路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上新村(民武公路13公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瑞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1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瑞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瑞市政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锐达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石料买卖合同关系系被上诉人锐达公司和被上诉人***和***之间发生,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砂石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锐达公司的石料款应由买受人***和***承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锐达公司辩称,上诉人长瑞市政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工程是上诉人中标的,材料款也是上诉人向我公司支付的,税票也是我公司开具给上诉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涉案工程是我挂靠上诉人长瑞市政公司中标的项目,中标以后我与锐达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协议,因为使用的材料最终以决算和实际计量为准。其他意见与锐达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与锐达公司和***的答辩意见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瑞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买卖合同价款473242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长瑞市政公司中标武威市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勤县***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2期)第001标段建设项目,***挂靠长瑞市政公司修建了涉案项目,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用砂石料供应协议,约定由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向案涉工程供应砂石料,并约定砂石单价,约定数量核算以工程现场验收人员检验的签收票据数量为准。被告***作为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收到原告块石189车,共4782立方米;碎石65车,共1600立方米,合计6382立方米;水泥3吨共1050元。于2019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收到原告块石65车,共2012立方米;碎石197车,共6050立方米。经结算砂石款合计983242元。后被告长瑞市政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6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剩余砂石款473242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砂石料供应协议,作为石料买受人,应对砂石欠款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砂石欠款47324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双方未就逾期给付货款承担利息进行约定,因本案原被告于2019年7月6日对砂石价款及未付砂石价款进行结算,故本案利息应从结算之日即2019年7月6日起按照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规避建筑资质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建筑公司应对实际施工人在从事建筑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负责,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被告***挂靠被告长瑞市政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修建了案涉工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砂石用于案涉工程建设,被告长瑞市政公司作为承建工程的中标承包人,应对被告***买卖砂石的行为负责,对欠付砂石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被告长瑞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告***系案涉工程现场砂石验收人接受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砂石欠款的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能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砂石款473242元,并自2019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承担该款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40%,承担该款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9元,由被告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庭审核对,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建筑施工行业,挂靠实际为施工企业允许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本案中,长瑞市政公司中标民勤县***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2期)第001标段建设项目后,未实际组织施工,而是由***实际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长瑞市政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对上述规定理应是明确知晓的,且长瑞市政公司也向锐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允许借用资质的行为系帮助规避法律,形成“合法外衣”,主观上具有过错。被挂靠方既然允许挂靠方以自己名义施工,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并规范和引导挂靠行为。一审法院在查明长瑞市政公司与***挂靠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对挂靠他人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施工项目对外实施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判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由被挂靠方长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且本案涉及的工程挂靠施工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较为常见,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判决有资质的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能很好的实现司法裁判的最佳社会效果,可有效引导建设施工企业合法从事建设施工活动,最大化的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权益,特别是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未予全部获得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偿债能力有限的不足。长瑞市政公司如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另外,***系***施工现场砂石验收人接收人,长瑞市政公司要求***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9元,由上诉人甘肃长瑞市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