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昶辉电梯有限公司

***辉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02民初182号 原告:***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278号11A1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维保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辉公司)诉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雅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昶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雅物业公司支付昶辉公司2018年至2019年剩余20%维保费3600元、2019年至2020年全部维保费18000元,共计21600元;2.判令兰雅物业公司支付昶辉公司2018年至2019年违约金1080元、2019年至2020年违约金5400元,共计6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兰雅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昶辉公司与兰雅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兰雅物业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区博爱西侧工商联大厦电/扶梯设备委***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合同签订后兰雅物业公司支付昶辉公司14400**保费,合同到期后昶辉公司若无违约行为,兰雅物业公司结清剩余3600**保费,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0月10日,昶辉公司与兰雅物业公司续签该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合同履行期满后,昶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服务内容,兰雅物业公司拖欠昶辉公司2018年至2019年20%维保费及2019年至2020年度全年维保费至今未付,昶辉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兰雅物业公司辩称,2018年-2019年因电梯年检问题扣除昶辉电梯公司20%的服务费,扣款时已通知昶辉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未支付服务费是因为电梯未按时报年检,2019年至2020年度的电梯年检至2021年才办理完成,并且年检的结果是未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日,兰雅物业公司与昶辉公司签订《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兰雅物业公司委***公司对平凉市崆峒区博爱西侧工商联大厦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付款方式及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兰雅物业公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80%维保费14400元,合同到期后且昶辉公司无违约行为,兰雅物业公司一次性结清剩余20%维保费3600元,若在合同期内昶辉公司未按协议的规定服务,20%予以扣除。2019年10月10日,兰雅物业公司与昶辉公司续签《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除合同有效期变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外其他内容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一致。2019年6月17日兰雅物业公司***公司支付14400元,剩余维保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公司提供的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收款回单在卷佐证,***物业公司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昶辉电梯公司与兰雅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昶辉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兰雅物业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的合同义务,故对昶辉公司要求兰雅物业公司承担维保费2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兰雅物业公司辩称未付维保费的原因系昶辉公司未按时报检以及2020年电梯年检不合格,根据合同中乙方承担义务第3条约定“乙方(昶辉公司)应配合甲方(兰雅物业公司)完成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年度检验工作,甲方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昶辉公司在电梯年检工作中需要配合兰雅物业公司,而并非主动承担报检义务,且兰雅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兰雅物业公司的答辩不予采信。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按照每天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昶辉公司自愿下调至未付款金额的3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如下: 限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辉电梯有限公司维保费21600元、违约金6480元,合计28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