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2292号
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县城一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海南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