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安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丰安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8民初1487号
原告: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林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执行董事。
组织机构代码:5544985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丰安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旭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春,执行董事。
组织机构代码:05943776-8。
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丰安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