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武威铁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武威铁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二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同威(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武威铁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武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道设计院)、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公司)、甘肃同威(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民初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煤武威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错误将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理解为所有建设工程合同都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与本案无关,不属于该条调整的范围;3.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太原市,铁道设计院自认的交付地亦在太原市,故本案履行地为太原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协议管辖的约定内容不仅应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也不应当违背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因为法律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与其它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与权限即各自职责范围的规定,具有必须执行的严肃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赋予当事人可以协商争议发生后是在专门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审理的功能,且案件一审是由专门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普通法院管辖,不仅会因此改变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的管辖级别,也会改变特定案件的诉讼途径。这样的结果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故违反法律关于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权协议条款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案涉合同的服务内容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测),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山煤集团武威煤炭铁路专用线整体规划要求,铁道设计院调研、搜集相关数据资料,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从技术、经济等角度论证项目实施可行性,作为项目策划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开展设计的基础;依据相关机构审查通过并经山煤集团批准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以及定测资料开展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符合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要求,使之成为建设煤炭铁路专用线的重要技术依据……由此可见,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建设煤炭铁路专用线,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关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加之,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后可向合同履行地和太原市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约定的服务地点为甘肃省武威市,铁路设计院按照双方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选择向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亦不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山煤武威公司关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高华
审判员  王静
 
二O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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