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7101民初152号
原告: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已预交),由甘肃恒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